儒脉今诠,文明互鉴
精神的空间之建立
在吾人所谓于当下之一般生活中,与境求感通之义中,此所谓当下,乃以属于当前之心灵之所自觉,加以规定。故凡人在其生活中对其一切感觉、思想、想象、意志、行为之事,只须人能知其属于其当前心灵之自觉,皆为其当下生活中之事。以此当前之心灵之自觉之范围,无定限,故此感觉、思想、想象、意志、行为之事,亦无定限,其所运之境,亦无定限。然此当前之心灵之自觉,必须昭临于此诸活动与所对之境之上,以正位居体,而为一尽性立命之主体,或道德实践之主体,而以尽性立命、道德实践或道德人格之成就,为其目的者。
故此心灵虽可有种种超越的信仰,然必自觉此信仰属于其自已,以通于其所信仰,而非其自己属于此所信仰。故其信圣、信神、信无量诸佛之神明,皆非只匍匐于其下,而自视若一无所有。其信之也,由肯定其存在,而崇敬之,赞叹之,颂美之,崇拜之,固皆所以与之感通。然其如此肯定其存在,而崇敬之,赞叹之,颂美之,崇拜之,同时有一自身心灵之开展升起,以进接于神明,而自觉其有此开展升起,与进接于神明,而非傲慢之情者,存乎其中。若舍此自觉,便同一般宗教徒之皈依、驯服、依赖、呼救之情;则此只为处变之道,而不足以为安常之道。依安常之道,人只当存此超越的信仰,以此信仰感通于所信仰,而此信仰即属于其心灵之自觉,而非此心灵之自觉属于此所信仰者。
以此心灵,对此超越的信仰以外之存在,如一般所谓他人他物,亦只当本其心灵之自觉与之相感通,而不能将此自觉隶属于此他人他物者。故依此自觉而有之对人之道德实践,人固不隶属于己,己亦不隶属于人。一切人伦关系中之人与人,情相感通,其中皆如有一精神的空间,以不碍其各自独立而顶天立地,即人对自已之道德实践,如对自已之迁善改过,而自好其善、自恶其恶之事中,此有过之自己,与能改过之自己之间,或有善有恶之自己,与好其善、恶其恶之自己之间,亦当有一精神的空间,而不相黏附;而后此能改过之自己,能好善恶恶之自已,得通过此空间,以运其好恶之能、改过之能,以迁善改过,而好善恶恶。
此外,人依此心灵之自觉,而有种种达目的之手段行为之时,此自觉与此目的之间,亦有一精神上之距离或空间,而使此目的之扩大或缩小,伸进或退缩之事,或自运转改变其目的之事成为可能。而目的与手段之事之间,亦有一精神之空间,存于此自觉之中,使手段之事之伸缩进退成为可能。否则人虽可有其达目的之手段事,或对目的手段之善恶,自加一直接之好恶而迁善改过,或尽人伦之道,以成一般之道德实践,然不能有尽性立命,以自成圣成贤之道德实践。因若此心灵之自觉,与其所对之他人或自己之善恶、自己之目的与手段事之间,若无上述之精神的空间,即无异此自觉之隶属黏附于其所觉,如上述人之信仰之心灵之隶属于所信,则人将只有对此自觉之所对之直接反应,而不见此所对者,对吾人之真实有所命,亦不自觉其能自觉之心灵中,自有顺其所命而应之之性。即非自求尽性立命,以自成圣成贤之道德实践也。此义思之自知。
此上说在尽性立命之道德实践中,人之心灵之自觉与其所觉间,应有的精神的空间。此空间之量,人可生而即有或大或小之分,然亦可由修养而开拓小以成大。此修养之道,恒非是在一般道德实践之情境中,方加以从事者。此乃临时抱佛脚之所为。因在一正常之道德实践之情境中,人当下即须对此情境求一决定之反应或回应,即不能更从事于此空间之量之增大之修养。此修养之道,乃在平时之不关联于道德实践之心灵之活动。此即如在吾人前所谓观照凌虚境中之观照活动,感觉互摄境中之感觉活动,与反观自觉其感觉之活动,依类成化境中之辨类之判断,依类以生活之活动,及万物散殊境中之观万事万物之个体之散殊,而分别论谓之之活动中,吾人皆可有开拓此心量,以由小至大之道。此诸活动,或关于真理,或关于美,皆不直接关于道德上之善。然真美之自身,亦是一种善。
人对真美之境之体验,则为直接开拓上述之精神之空间,以成就尽性立命之道德实践者。至其所以能开拓此一空间之理由,亦原甚简单。即在此诸活动中,皆有一心灵之顺展。此顺展,无论是依个体之散殊而顺展,依类之有种种而顺展,依感觉活动之相续而顺展,或依观照所及之纯相、纯意义之次序呈现而顺展,其在主观心灵上之效应,同是一心量之次序的开拓与扩大。
此中,因人初不必有一般道德实践中之善恶、邪正之辨别,以对境加以去取,故此境之次序展现于心灵之前,即自然顺而不逆。此即足以成此心量之自然的开拓扩大。人有此心量之开拓扩大之后,则其在道德实践之情境中,于其所对之人物等,即自然能置之于一有更广大之关联的世界中观之,而透过此中所关联者之广大,以了解其所对之人物,即已可使之与此自觉之心灵,不相隶属黏附,而形成此心灵与其此所对人物间之一空间;而经验种种境之顺展于其前之此心灵自身,亦必由历此经验,而有其自身之开拓扩大。故人之经历此诸境,皆所以使此精神的空间由小而大之修养之道也。
然吾人若立脚在尽性立命之境,以经历此上述之诸境,亦有一态度,为必须保存者。否则人之经历此诸境,亦非必然能引致此精神空间之开拓。此即谓:人在此上述诸境中,必须同时亦自觉的求保持此“心灵之自觉”,于其所对之境之上,方直下与其所对之境,有一精神的空间之存在,能自觉的“求此心灵自觉之不黏附隶属于境”。如人在观照凌虚境观数时,必须同时自觉此心非数,而只为观数者;观逻辑命题之真妄关系时,必须同时自觉此心亦非此真妄关系,而只为观其真妄关系者。于感觉境中,则当自觉此能感觉之心,非所感觉;于反观其感觉时,则当自觉此反观,不同于所反观。
依同理,观万物散殊时,则其能观不与所观之万物为侣;观一切类时,其能观亦不与所观一切类同其类。此即人通常在此诸境中时,恒不必如此想,亦不必能如此想者。然人在立脚于尽性立命之境,以历此诸境时,则人必须将其能观此一切境之心灵,向上提起,以虚悬于上,以与此所观境间,时时有一距离,以形成一精神的空间。此心灵之自觉,永正位居体于其自身,而不黏附隶属于其所观之境,则人之所观者,虽仍只是此诸境。然此心灵之自觉自身之位,则与尽性立命之道德心灵之位平齐,而可与之相互为用,亦可更说之为同一心灵之不同表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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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志阁、汪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