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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自身之非执

作者:唐君毅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9-14 16:57:24 来源:本文选自九州出版社唐君毅先生著《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下)》



生命之自身之非执

 

佛家言我执法执,为一切罪恶与染污之本。此执之原为俱生我执者,必与生相俱,此生命之自身即所执;然此生命之自身,非即是执,亦不必即不善也。至于执之为分别我执或分别法执者,则原于运用概念于物所成之判断之为人所执着,而有之不善。然概念判断之自身,亦非即是执,亦不必即不善也。

所谓生命之自身非即是执,概念判断之非即是执者,以依中国儒家义,此生之所以为生之为一相续历程,乃一由隐而显,更由显而隐,由创始而来,更向终成而往之历程。依道家义,则更重其为由一无而有、而生、而出,由有而无、而化、而入之历程。至此生命为一由静而动、由屈而伸、由柔而刚、由阴而阳,再由动而静、由伸而屈、由刚而柔,以由阳而阴之历程,则为儒道二家与他家思想,所同常说。于此人说俱生我执,皆只是对已有已成之事物,而不自觉地有之执;说分别我执、分别法执,则或是对已有已成之事物之分别,或是“依一已有已成者之有,而谓非此有者即为无”之自觉之执。然此生命之所以为生命,则不只是一有或一无,而至少是一由无而有、由有而无之历程,或由隐而显、由静而动,更由显而隐、由动而静之历程,或《易传》所谓“分阴分阳,迭用柔刚”,如“尺蠖之屈,以求信(伸)也”之历程。

自此历程上看,其有初不常有,亦不常无,则初无定执。佛家所谓诸行无常,西方中古宗教思想所谓一切现实存在,皆偶然存在可不存在,亦初当是自此诸行或现实存在,皆原非常有处说。然佛家必由此以谓其无常,即是生灭法,必言不生不灭,以超此生灭;西方宗教思想必另求一超偶然存在之必然存在。此皆不自此生之所以为生之不常有其所有,而能无之,又不常无其所有,而能有之之处,看此生之自身,即能不执其所有,亦不止于其所有之无处,并看此生之所以为生,即原无定执,亦对其所偶有者,能自超越,然后得成其生者。

若能如此看,则可知此当下当前吾人之生命存在,与世界中存在之物之生之历程之本身,即涵其一“无定执而自超越”之原理,或“道”,存乎其中,以为此生之所以为生之本性之善所在;并知此生之所以为生,虽属于生者之自己,此生者亦在世间,而此原理、此道、此性、此善,同时能使其于自己之内部,超出其自己,而亦在世间中超出已成之世间;则可进而直下肯定此人之自己之生命存在,与其他之生命存在之内在的价值,而更顺此肯定,以求实现此理、此道、此善之全幅涵义;并去除其外由对此生之所偶有者之生活上之执着贪欲等罪恶,以及其他种种由思想分别而起之虚妄之见,以免于此生之所以生中足导致其死亡之病痛矣。此即顺儒家思想之正途,以更涵具佛家与其他宗教所重之去罪恶虚妄死亡痛苦之义;而不同于佛家与其他宗教家直下先见一切世间生命存在中之执着罪恶虚妄之见,足导致生命之死亡痛苦,而首以出世间超世间为教者也。

此所谓世间一切生命存在,其生之所以为生,初无定执,亦原能自其所偶有者自超越,即见其在自己,亦超越其自己,在世间而亦超世间,初为极平易之眼前道理,而恒为愚者之不及知,一切宗教家与哲学家,则又多犯一智者过之之病者。试观吾人口鼻之呼吸,脉搏之振动,一切生活之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以成其生命存在之事,岂是呼则常呼,吸则常吸?岂是升则不降,降则不升?岂是作则不息,息则不作?然此呼不常呼,则见对呼之无执;吸不常吸,则见对吸之无执。由呼而吸,则呼自超于呼以成吸;由吸而呼,则吸自超于吸以成呼。以吸观呼,呼不常有,即为偶有;以呼观吸,吸不常有,亦为偶有。当其呼时,世间有呼而无吸,则吸在世间之外,上天下地,求之不得,则吸尚存于上帝之密怀,为赖耶识如来藏中之密藏。今谓之为超世间,何为不可?然由呼而吸,则吸由世间之外,还入世间之内,如天外飞米,而原来之世间所有之呼,又自超越,而入于杳冥,归于无形,以入于上帝之密怀、赖耶识如来藏之密藏矣。此又非世间中自有之超世间而何?口鼻之呼吸如是,脉搏之升降亦然,一切生物之作息亦然。而此一切生命之存在,固不存在于其能常有、定有、必然有,而正存在于其所有者之为可无,而非常有、非定有、非必有,其所有者之能出入、往来于有无隐显之间,而能于世间中,自超世间、自出世间也。

至于世之智者之所以于此极平易之眼前道理,恒冒之而过者,则在其用智之道,首即是冒过一切生命存在之外,而自外加以包围而观,而由一生命存在之对其外之生命或存在者之为可有其可无,以谓其为一偶然之存在,或谓其存在乃生灭法,乃一幻有。更观其自执生命存在而对其外之生命存在,或伤之或害之之处;乃直下先说其生命为一有内在之封闭限制,或执障罪恶之存在;而不先说此眼前道理。此即皆是先冒过一切生命存在之外,自外加以包围而观之之智者过之之论。由此冒过生命存在之外,自外包围而观,而见得之此生命中之封团限制执障罪恶,吾人亦无意否认,亦本当加以承认。如凡一树皆有阴影,足以蔽日;凡菌皆有一盖,足以藏污。然此承认,乃第二步之事,不能于第一步,即如此说。若第一步即如此说,而由此以说生命存在之本质或本性之不善不净,则不知生命之本质与本性之为净善,而为乱义理之先后本末之序之颠倒之论矣。

今即以一生命存在之自执其生命存在,而对其外之生命存在或伤之或害之,不免于罪恶一面言,此首须知在自然界之生物,原不知其为罪恶,亦初无意于伤害其他生命或存在。其初之无意,固可谓由具心灵智慧之未开。然亦以具初无意,而亦减少其为罪恶之意义。吾人观自然界之生物之自执其生命存在,而有之活动,亦不当只观其向一方向而进行,以足其贪欲,而遇阻即有嗔恨等之一面;而亦当观其能伸能屈、知进知退,而随时自变化其活动之方向,以与其外生命或存在,相适应以共存之一面。此中其活动之得伸得进,而畅遂其所欲,固为乐,而其或伤害及其他,则为不善;然其活动之屈而退,以自变化其活动之方向,以与其他生命或存在,相适应以共存,亦未必为苦事。如吾人之行路而见石之在前,即易方向而绕之以过,以与境相适应,未必即为苦事也。实则自然生命之原始之阿来巴,与一切生物身体之细胞,即自始为一能伸能屈、能进能退之活物,而一切生物之生长运动之事,无不在时时变易其活动之方向。一切生物之身体,无不有其柔软而具弹性之体质,即皆所以为其有相当范围内之自由屈伸进退之所资。此中,一切凡有此生命或存在活动之屈退之事,皆对其外之生命或存在之容让,而求与之适应共存之善事,亦皆未必为自苦之事者也。而凡有此生命或存在对其外之生命或存在之容让,求与之适应共存之处,即皆有此生命存在之自己,超越其活动之方向之事,亦见其自己之初未尝自执定其原来之活动之方向,而见其生命活动之所以为生命活动之本质或本性,固原非处处皆有俱生之我执之存乎其中,而亦具自己超越其自己之性之道之善,存乎其中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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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志阁、汪夏



生命之自身之非执
所谓生命之自身非即是执,概念判断之非即是执者,以依中国儒家义,此生之所以为生之为一相续历程,乃一由隐而显,更由显而隐,由创始而来,更向终成而往之历程。依道家义,则更重其为由一无而有、而生、而出,由有而无、而化、而入之历程。至此生命为一由静而动、由屈而伸、由柔而刚、由阴而阳,再由动而静、由伸而屈、由刚而柔,以由阳而阴之历程,则为儒道二家与他家思想,所同常说。于此人说俱生我执,皆只是对已有已成之事物,而不自觉地有之执;说分别我执、分别法执,则或是对已有已成之事物之分别,或是“依一已有已成者之有,而谓非此有者即为无”之自觉之执。然此生命之所以为生命,则不只是一有或一无,而至少是一由无而有、由有而无之历程,或由隐而显、由静而动,更由显而隐、由动而静之历程,或《易传》所谓“分阴分阳,迭用柔刚”,如“尺蠖之屈,以求信(伸)也”之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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